关于《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04-24 15:3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力度加大,建筑垃圾排放量激增,给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市委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中转,再生利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进行了规范,但是还存在处置能力不足、产业链不通畅、配套管理制度不健全、部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迫切需要从以往的管理工作中总结经验做法,在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技术上寻求破解方案,并从制度层面进行固化,为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法规支撑,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和过程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规定,学习借鉴了上海、广州、深圳、武汉、苏州、南通、淮安等市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
项目启动以来,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城管局成立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制订立法计划并有序推进。通过立法座谈、基层调研、网络公告、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当前环保督察、我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立法调研等情况,进行多次调整与修改,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定型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做到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在起草过程中,张立军副市长专题听取建筑垃圾管理有关情况汇报,提出明确指导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环资城建工委、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开展多轮次立法会商,并组织开展立法现场调研,在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和《关于<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报告》。10月9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49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排放与贮存,运输、利用与处置,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理行为进行指导、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对建筑垃圾从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二是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源头减量责任。三是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细化了备案的内容。四是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五是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核准的具体条件和运输管理规定。六是明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与处置,规定建筑垃圾应当优先直接利用和资源化利用,无法直接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无害化处理。七是明确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填埋等单位申请处置核准的要求、以及具体运营规范,为加强处置监管提供制度依据。
(三)完善保障与监督。明确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城管部门编制环卫专项规划时,应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作为重要内容,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落地难问题。结合本市建筑垃圾利用率不高的现实情况,规定了相关资源化利用企业政策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的要求。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掌握并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打通跨部门跨领域数据瓶颈,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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