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议案的情况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04-24 15:3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12月31日研究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完善人口工作体制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了我市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将辖区内人口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促进了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了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体现了我市海纳百川、开放包容的城市精神,更好地加强和完善了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上位法的颁布实施,《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和改革要求,实践中已不再适用,现提请予以废止。
一是上位法有较大变动。近年来,《条例》制订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如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条例》所规范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
二是发展规划和数据管理有调整。《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已经将人口发展与规划纳入发展规划编制范围。《条例》中的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停用,人口信息采集与管理已经纳入公安各类人口信息系统。
三是规范工作有新的要求。《条例》中的人口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相关工作,已按照《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等法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人口居住与就业登记工作,已按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新要求开展工作。条例废止后对我市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条例》废止工作列入2025年市人大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并经2024年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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