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数据条例(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06-09 09:5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衔接和落实国家相关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要求整体性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促进实现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价值红利。目前《江苏省数据条例》正在制定过程中。在此背景下,加快制定我市数据条例,将国家相关决策部署以立法形式贯彻落实,有利于抢占数据要素化发展先机,保障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数据活力。

  二是适应数据工作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条例(草案)》对数据资源权益、数据流通交易和数据安全保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有助于将海量数据优势有效转化为竞争优势,为服务地方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保障无锡数据工作赋能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照“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的要求,我市数据发展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公共数据“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数据“有、通、用”全链条尚未完全打通;数据要素市场处于初始阶段,数据要素化、市场化、价值化的机制还在探索。因此,需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数据发展和安全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为加快无锡实数融合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市数据局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在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经济工委和市司法局指导下,2024年1月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开展理论研究和前期调研。3月至5月,开展省内外立法调研。6月至7月,召开部门、企业座谈会,讨论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向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征求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组织开展立法风险评估。9月至10月,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市人大法工委、经济工委,市司法局进行多轮集中修改和会商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书面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意见;召开部门座谈会,赴梁溪区开展基层立法调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会同市人大相关工委、市数据局多次会商论证并征求市领导意见后,经11月14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52条,包括总则、数据资源、数据流通、数据产业、数据安全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章共8条,旨在确立数据工作的法律要求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强调三个方面的重要性:一是数据标准化,明确要建立健全数据标准体系;二是区域协调发展,强调主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发展战略,加强区域一体化数据资源共享流动和协同发展;三是数据伦理,提出开展数据活动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避免数据偏见或歧视等行为,确保数据使用结果公平公正。

  (二)数据资源。本章共9条,一是建立健全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加强各类数据资源的高质量供给和融合开发应用;二是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并建立数据资源的统采共用制度;三是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和个人信息数据授权保护。

  (三)数据流通。本章共14条,一是推动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并提供公共数据开放异议解决途径;二是建立健全数据权益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推动企业对数据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三是鼓励并规范数据交易活动,明确禁止交易的情形,并对个人信息数据流通的特殊处理、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以及数据跨境流动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数据产业。本章共7条,一是数据要素赋能建设典型数据应用场景,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形成新的产业发展格局;二是支持和引导数据产业重要市场主体发展,探索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机制,鼓励和支持数据商及数据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三是探索数据要素资本化发展机制,推动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高质量数据产业集群建设。

  (五)数据安全和保障。本章共10条,一是加强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明确本市数据安全保障职责和数据安全责任主体;二是鼓励创新与安全协调发展,强调基础设施建设为数据全生命周期提供保障;三是完善首席数据官与数据专家委员会机制,加强各类数据人才培养水平,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四是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数据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六)法律责任。本章共3条,一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通用条款;二是对国家机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理;三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数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置。

  (七)附则。本章共1条,对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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