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时间:2025-08-11 09:5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低空经济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赛道,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制定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对于加快培育低空经济新兴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草案总体上符合我市低空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进一步组织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无锡人大网、“无锡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数字平台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书面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委托市政协征求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召开座谈会集中听取市、市(县)区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低空经济相关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的意见。二是深入实地考察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就低空经济发展现状等事项赴有关板块和企业开展立法调研。三是扎实开展论证评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资源优势,委托无锡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对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主要制度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全面论证。四是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积极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低空经济协同立法,凝聚更多共识,通过立法共同促进低空经济区域协调发展。五是坚持集体研究修改。法工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多次召开会商会,结合最新文件精神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就草案中的相关制度设计反复研究论证修改。6月2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

  草案第四条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低空经济发展工作中的职责笼统作了规定。有关方面提出,低空经济发展需遵循统筹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全市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动。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将本条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表述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低空经济发展,加强低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低空安全运行管理体系,研究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建立健全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工作。”

  根据最新低空经济管理体制调整,发展低空经济的牵头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调整为发展改革部门,相关部门的职责也有了相应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对相关部门职责作相应调整和明确,将本条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低空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低空经济产业布局、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低空场景应用统筹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低空装备制造产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低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并协同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数据、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邮政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宣传普及

  有关方面提出,当前低空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态,提高公众对低空飞行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非常重要,要持续强化涉低空安全宣传教育,建议增加关于低空经济发展和安全宣传教育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的宣传引导,普及低空飞行相关知识,开展低空安全宣传教育,为低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专题节目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低空飞行的认可度、接受度和参与度。”

  三、关于基础设施

  有关方面提出,低空飞行基础设施高效建设、安全运行对于促进低空经济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建议强化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统筹作用。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构建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体系。”

  有关方面提出,构建低空数字底座是建设低空飞行管理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支撑,建议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汇聚实景三维、低空空域等数据,构建本市低空数字底座,为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提供数字化基础支撑。”

  四、关于飞行服务

  有关方面提出,低空公共航路能够有效提升空域的使用效率,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低空公共航路航线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设置。经批准设置的低空公共航路航线应当向社会公布。”

  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低空飞行服务中心、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功能作出规定。有关方面提出,低空飞行服务中心以及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的性质不够明确,且容易混淆,建议予以理顺。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将基础设施中的“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修改为“具备计划申报、航路规划、飞行控制、通信感知、监管处置等功能的市低空智能网联系统”。考虑目前市低空飞行服务的运行机构和模式尚未完全明确,建议对低空飞行服务主体作概括性规定,将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合并,表述为:“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市低空智能网联系统,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低空飞行服务平台,与上级低空飞行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和服务对接。”“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通过市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低空飞行服务和协同运行服务。”“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等建设运行的低空飞行管理系统和通信感知、导航定位、气象信息、监管处置等设施的实时数据,应当接入市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并确保接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应当在提供低空飞行服务过程中保护知悉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安全。”

  五、关于安全保障

  有关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健全低空飞行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低空飞行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安全是低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加强低空安全管理,落实低空安全监管责任。建议从四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增加制定应急预案的要求,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空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增加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的要求,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应急处置、安全评估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低空飞行安全威胁、事件的监测预警通报和安全保障服务。”三是增加推动建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制度的要求,明确规定:“低空经济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因低空飞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的,可以由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先予支付后,低空安全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追偿。”四是增加对管制空域分级管控的要求,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布的管制空域具体范围,对低空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及其周边飞行时实施分级管控,采取预警、警告、限制飞行等措施。”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还对草案的其他有关条款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和条序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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