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8-28 17:0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无锡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感谢您对无锡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您对《无锡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30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通过无锡人大网站“民意直通车”反馈修改意见建议。
传 真:81820345
电子邮箱:wxrdfgw339@126.com
地 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6号楼(214131)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无锡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 进
第三章 服 务
第四章 保 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服务、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的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促进运用、优化服务、注重协作、公平竞争、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文广旅游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的促进和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数据、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的交流协作,促进信息互通、执法互助、发展互利。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参与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体系。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提升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国际化水平。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知识宣传与普及,营造鼓励创新、保护创造的良好环境,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状况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状况。
第十条 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促 进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重点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运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加强自主创新,提升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引导创新主体发挥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本市具有知识产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进行知识产权工作布局,引导建设地标产业、优势产业、未来产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构建创新联合体、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布局专利池,参与标准制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导航工作,开展专利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地标产业、优势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专利创造和布局提供指引;指导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服务支撑区域、产业、企业的创新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专利导航,在学科建设、企业战略规划、人才引进、金融投资、标准制定、产品研发、市场推广中运用专利导航成果。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商标品牌;鼓励协会、企业等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为载体,建设区域品牌。
鼓励单位和个人注册国内外商标。引导企业开展国内外商标品牌布局,提升商标品牌影响力。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特色地理标志的注册与运用工作,推动阳山水蜜桃、惠山泥人、宜兴紫砂等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六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对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重点培育智库专家、领军人才、管理团队等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符合“太湖人才计划”的知识产权人才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课程体系。鼓励、依托高等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培养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和贸易等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依法为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章 服 务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便利化、数字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一站式全要素全流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产业集聚度高、知识产权业务量大的乡镇、街道、园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培训、鉴定、评估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培训、鉴定、评估等执业活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维权援助等服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进完善行业自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审查队伍建设,利用数字技术优化审查流程,提升知识产权审查服务的能力,为知识产权审查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案件存证、现场监督、证据保全等服务流程。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成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指导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或者出口项目等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的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活动。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专家库建设,为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等重点创新主体提供研发与经营的咨询、论证等专业服务,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宣传等公益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发布市内重点产业、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法规政策、知识产权维权典型案例,收集市内重点产业、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和诉求,为重点产业、企业的海外发展提供指导。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二十九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的研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预警机制。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部门探索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引导创新主体对依法获取、经过一定规则或者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推进相关保护规则构建以及流通使用、开放共享等领域的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指引,推动建立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机制。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指导作用,为企业提供相关知识培训、风险评估、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或者协助,引导企业注重商业秘密保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加强商品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展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机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展会活动主管部门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在展会活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展会活动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点,快速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与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指导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构根据预审备案主体信用状况对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推动专业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设立,鼓励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开展公益代理和维权援助。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联盟,设立海外维权援助互助基金,提高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及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险等保险业务,降低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第三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导机制建设,推动县级市、区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县级市、区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案件审理情况的评估。
优化案件审理模式,对举证充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涉案专利经无效宣告维持有效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办本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恶意进行的举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申请检察监督等行为的协同治理。
第三十八条 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选聘技术调查官,为办案人员对案件技术事实、专业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勘验、分析、判断提供技术协助,必要时可以参与纠纷调解。
选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选聘制度,明确技术调查官选聘条件、选聘程序、管理要求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在案件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采信、委托调解等环节加强联动和协作。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力量依法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X 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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