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时间:2025-10-15 16: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
(2025年8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锡剧保护传承,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锡剧的保护、传承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锡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积极保护、融合创新、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锡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一)锡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语言、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锡剧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头面等制作技艺;
(三)与锡剧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等;
(四)与锡剧相关的传统习俗;
(五)与锡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锡剧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定期研究锡剧保护传承的工作制度,解决锡剧保护传承中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锡剧保护传承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锡剧资源普查、保护和利用,指导和扶持锡剧创作,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锡剧的普及、弘扬和振兴。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数据等有关部门以及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锡剧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锡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与锡剧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锡剧保护传承。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锡剧研究会、锡剧表演团体、锡剧戏迷组织,开展锡剧学术研究、演出展示、史料征集、志愿服务等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出资建设锡剧演出场所和保护传承设施等方式,参与锡剧保护传承工作,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市按照政府投入引导、鼓励社会捐赠的原则,依法设立多元参与的市锡剧保护传承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锡剧建档展陈、剧本创作、剧目创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设施建设、传播交流、艺术普及等项目。
第八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锡剧保护传承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锡剧资源调查,建立锡剧史料档案和保护清单,对传统锡剧剧本、剧目、唱腔、音乐、服饰以及锡剧口述史、相关技艺等实施抢救性记录、博物馆展陈,推动建立锡剧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共享平台。
第十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秀创作人才的扶持,支持锡剧剧本创作,指导和支持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土文化特色题材等,整理复排、移植改编、创作新编传统剧目和现代剧目,打造体现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具有时代特征、符合现代审美的精品剧目。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锡剧剧本创作和剧目创排。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锡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传承人设立传习所、工作室,并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补贴。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开展锡剧技艺传授、创作表演等传承活动,以及妥善保管相关实物资料等义务。
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涵盖编剧、表演等各领域的锡剧青年人才培养计划,推动建成专业能力强、层次结构合理的优秀青年演职员队伍;加大青年领军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参评高层次戏剧艺术代表性奖项;加强优秀青年演员、主创人员选拔培养,支持其深造提高、演出参赛、访问交流,为其成长成才搭建舞台、提供渠道。
公开招聘锡剧编剧、导演、音乐、舞美、表演等专业人员,应当结合锡剧的特点和实际确定招聘条件和方式,支持引进紧缺型锡剧专业人才。
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锡剧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职称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锡剧后备人才培养,支持本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文化艺术类职业学校申请开设锡剧相关专业,建立完善不同层次学校贯通培养机制;完善锡剧名家、专业演员、代表性传承人兼职授课机制,提升师资力量配备和专业建设水平;探索与国内知名戏曲艺术院校合作建立锡剧人才委托培养制度,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锡剧院团建设,引导院团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内部改革,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激发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加强对民营锡剧院团的规范引导,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锡剧院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人才培养、剧目创排、组织展演。民营锡剧院团从业人员在研习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国有锡剧院团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锡剧博物馆建设,支持建设锡剧相关纪念馆、艺术馆,发挥其收藏展示、传播交流、活态传承等功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设置符合锡剧演出要求的专业场地,妥善保护利用古戏台,并在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传统镇村、景区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小剧场、文化空间,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建设特色鲜明的锡剧文化展示区。
鼓励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为锡剧传承、普及等活动提供免费或者低价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演出场地,支持公益性锡剧演出。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锡剧惠民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锡剧院团、锡剧表演团体开展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演出,推动锡剧普及和推广。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落实锡剧校园普及,建设锡剧特色传承学校,推广小锡班、锡剧社团模式,支持中小学校将锡剧纳入音乐课程和艺术类展演项目,开设锡剧校本课程,组织开展锡剧研学活动。
加强学校锡剧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专业院校、锡剧院团、锡剧代表性传承人、锡剧名家等参与锡剧校园普及,定期组织学校音乐教师锡剧教学能力培训,支持建设由专业演员和学校音乐教师组成的锡剧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支持锡剧学术研究,资助锡剧保护传承研究项目,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建设锡剧艺术研究机构,支持锡剧院团、学会、协会等开展艺术评论、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锡剧院团、学校、研究创作机构、代表性传承人在唱腔音乐、表演程式、舞台美术、服装道具、演出展示等方面推动锡剧创新发展。
鼓励开拓锡剧演出市场,探索采用沉浸式、实景式等演出形式和多样化演出场景,创新锡剧呈现载体、样式。
鼓励锡剧与影视、动漫、游戏等跨界融合,开发具有锡剧文化特色的场景和产品;推动锡剧与文化旅游融合,拓展“锡剧+旅游”应用场景,支持开发锡剧主题旅游线路。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锡剧传播推广,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推介,推动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支持制作锡剧短视频,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锡剧交流平台建设,定期举办锡剧境内外巡演展演;鼓励和支持锡剧与其他剧种交流,加强锡剧对外交流、国际交流。
每年的6月7日为锡剧日,全市应当积极开展锡剧宣传展示,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锡剧保护传承的氛围。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常州等锡剧流行区域的交流协作,推动锡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协同举办锡剧展演,协作开展锡剧剧目创排、锡剧人才培养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锡剧创作者、演出团体和相关机构依法对锡剧作品包括剧本、音乐、表演视频等进行著作权登记。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锡剧创作、表演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其依法维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运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为锡剧保护传承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锡剧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锡剧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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