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时间:2025-10-15 09:5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总体上符合我市锡剧保护传承工作实际,总结吸收我市实践做法,对投入保障、人才培养、剧目创排、载体建设、发展创新等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委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践行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进一步组织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无锡人大网站、“无锡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市政协、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各相关部门意见。二是实地开展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相关地区就人才培养、校园普及、载体建设等方面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市人大代表、文艺工作者、非遗传承人、有关部门、学校、锡剧院团、基层立法联系点、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三是开展协同立法。该立法项目是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协同立法项目,我们积极推动与常州市沟通协作,制定协同立法工作方案,签署协同立法合作协议,共同开展实地调研,并围绕协同立法的重点、难点条款进行了深入探讨。四是集体研究修改。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法制工委共梳理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198条。其中,市各有关部门3条,立法咨询专家17条,立法联系点152条,其他方面26条。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和市司法局、文广旅游局就草案中的关键性问题多次召开会商会,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就草案中的相关制度设计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力求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汇报沟通。8月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我受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

  有关方面提出增加法规适用范围的规定,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锡剧的保护、传承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锡剧保护传承工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锡剧保护传承工作。有关方面提出,应当细化主管部门职责,将文联增列为保护传承主体,对行业协会参与保护传承单独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文化旅游部门是锡剧保护传承的主管部门,对其职责进一步明确,便于更好地履职和条例实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界行业管理的重要力量,将其列入符合实际需要。建议作相应修改,分两款表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锡剧保护传承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锡剧资源普查、保护和利用,指导和扶持锡剧创作,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锡剧的普及、弘扬和振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数据等有关部门以及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锡剧保护传承的相关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在锡剧保护传承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将该内容调整到社会力量条款中,作为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表述为:“与锡剧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锡剧保护传承。”(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二、关于保护传承规划和资源调查

  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锡剧保护传承规划,开展锡剧资源调查。有关方面提出,要强化锡剧保护传承规划的权威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锡剧保护传承规划涉及各层面各部门的协同合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更有利于规划的落实。因此,建议修改为:“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锡剧保护传承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资源调查是锡剧保护传承的基础性工作,建议调整为单独一条,修改为:“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锡剧资源调查,建立锡剧史料档案和保护清单,对传统锡剧剧目、唱腔、音乐、服饰以及锡剧口述史、相关技艺等实施抢救性记录、博物馆展陈,推动建立锡剧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共享平台。”(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三、关于创作和编剧的支持创新

  有关方面提出,锡剧保护传承中要加强对创作和编剧的支持,推动锡剧创新发展。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创作和编剧是推动锡剧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完善支持创作和编剧的规定,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创作、编剧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和优秀创作人才的扶持,支持锡剧剧本创作,指导和支持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土文化特色题材等,整理复排、移植改编、创作新编传统剧目和现代剧目,打造体现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具有时代特征、符合现代审美的精品剧目。”“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锡剧剧本创作和剧目创排。”(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四、关于人才建设

  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民营锡剧院团规范引导,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放宽职称申报条件。有关方面提出,与锡剧人才特点相适应的职称申报制度不局限于民营锡剧院团人员。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健全锡剧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是畅通锡剧人才职业发展,增强职业荣誉感的重要措施,建议将该款调整到推动人才建设条款中,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款,表述为:“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锡剧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职称申报条件。”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加强锡剧专门学校建设。有关方面提出,要统筹考虑锡剧专业学生培养规模、培养模式和社会需求,斟酌锡剧专门学校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培养途径,加强后备人才培养,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锡剧后备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本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文化艺术类职业学校开设锡剧相关专业,建立完善不同层次学校贯通培养机制;完善锡剧名家、专业演员、代表性传承人兼职授课机制,提升师资力量配备和专业建设水平;探索与国内知名戏曲艺术院校合作建立锡剧人才委托培养制度,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五、关于保障措施

  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政府投入引导、鼓励社会捐赠的原则,设立多元参与的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基金。有关方面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基金设立层级,加强统筹管理和使用。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应当规范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推动基金在锡剧保护传承中发挥保障作用,建议修改为:“本市按照政府投入引导、鼓励社会捐赠的原则,依法设立多元参与的市锡剧保护传承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锡剧建档展陈、剧目创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设施建设、传播交流、艺术普及等项目。”(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

  有关方面提出,锡剧应当坚持活态保护传承,充分利用古戏台等历史文化资源,建设各类文化空间,发挥公共文化设施作用。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演出载体平台是锡剧保护传承的重要支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将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设置符合锡剧演出要求的专业场地,妥善保护利用古戏台,并在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传统镇村、景区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小剧场、文化空间,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建设特色鲜明的锡剧文化展示区。”“鼓励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为锡剧传承、普及等活动提供免费或者低价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六、关于传播交流和协同保护

  有关方面提出,锡剧要加强对外交流、国际交流、与其他剧种交流。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锡剧交流平台建设,举办锡剧艺术境内外巡演展演;鼓励和支持锡剧与其他剧种交流,加强对外交流、国际交流等艺术交流活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草案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每年的六月七日为锡剧日,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锡剧保护传承的氛围。有关方面提出,要加强锡剧艺术宣传展示。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修改为:“每年的6月7日为锡剧日,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锡剧艺术宣传展示,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锡剧保护传承的氛围。”(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款)

  草案第十八条对加强与周边锡剧流行城市的交流协作,建立完善锡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有关方面提出,锡剧保护传承立法是无锡、常州两市协同立法项目,建议明确两市交流协作的要求,并对区域合作对象作开放式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锡剧是华东地区三大剧种之一、江苏省代表性剧种,流行于太湖流域及长江中下游地区,对锡剧保护传承区域保护作开放式规定确有必要,建议修改为:“加强与常州等锡剧流行区域的交流协作,推动锡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协同举办锡剧艺术展演,协作开展锡剧剧目创排、锡剧人才培养等。”(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和条序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无锡市锡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稿)》。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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