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12-24 11:3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于2012年10月30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无锡在全国地级市当中首创制定发展规划条例,为全市“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条例》颁布至今已有13年,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全国全省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建设深入推进,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于今年2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4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2024年7月修订通过、11月正式实施。适应中国式现代化新的实践需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规划体系文件精神,更好衔接《江苏省规划条例》等上位法要求,亟需结合实际对我市《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为“十五五”时期及以后发展规划编制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要求。

  二、修订《条例》的依据和过程

  《条例》修订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省级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和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重要文件精神,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2024年7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学习参考浙江、吉林、昆明等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条例。

  项目启动以来,市发展改革委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全面展开条例修订工作。2月28日条例修订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月27日召开全市发改系统条例修订工作座谈会,3月31日征求市级部门意见,广泛进行内外部意见征集,搜集整理社会面及各部门关于各类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面临的重难点问题、典型做法及意见建议。同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经济工委、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4月3日、4月15日、4月28日三次集中讨论会商,修改完善条例内容。进入政府审查审议阶段后,市司法局也广泛征求了各界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已于5月29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修订的思路和内容

  (一)修订思路

  1.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的部署要求,以新修订的省条例为基础对市《条例》进行修改,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如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的内容,规划衔接审查的原则,违规情形及处分等,在上位法中已明确规定,在条例中不再重复。

  2.完善制度体系,形成流程闭环、工作闭环。在省条例五个章节内容基础上,市条例设置了总则、立项、编制与批准、实施与评估、监督、附则六个章节,对规划立项、编制、批准、实施、评估、监督等全过程进行细化完善,形成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全过程的流程闭环、工作闭环。

  3.体现无锡特色,继承沿用市《条例》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合理做法。如专项规划细化区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引入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开等,是原市《条例》的创新做法,并经过实践检验,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继承沿用。

  4.注重可操作性,对上位法的规定作进一步细化。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对省条例有关条款,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完善,增强条例内容操作性。如对规划的立项建议,在省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规划立项的时间要求和有关情形。省条例对规划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进行了简要规定,市条例进一步细化对各类规划动态监测的内容和要求,对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有关内容分别规范。

  5.明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对各类责任主体予以具体明确。如在省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各类规划的立项编制、推进实施、衔接协调、监测评估、监督管理等责任主体,予以具体明确,强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包含总则、立项、编制与批准、实施与评估、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遵循、地位作用、管理职责以及创新编制手段、人才智库支持等内容作出规定;其中,关于适用范围,按照省条例规定,明确为本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以及细化落实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

  2.立项。把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是市原条例的重大创新,是我市探索专项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成果,省条例修订充分吸收我市的创新做法,市条例修订沿用这一分类(第八条第三款),并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编制管理要求(第十条)。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在省条例基础上,增加规划立项的时间要求和有关情形(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款),细化完善立项建议的内容、相关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编制与批准。条例补充完善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时间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细化明确了意见征求、风险评估、衔接审查等程序要求(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范了规划审核批准、公布备案的流程和时限(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实施与评估。实施是规划工作的重点环节和内容,条例细化了规划实施的工作推进机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强化了各类规划的约束性要求(第二十六条),加强财政、金融、产业、区域、土地、投资、就业、消费等政策对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和支撑(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各类规划衔接协调有关原则(第二十八条),细化完善各类规划动态监测、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有关要求(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规范了规划调整修订的原则和程序(第三十四条)。

  5.监督。完善规划监督相关内容,增加各类规划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内容(第三十五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监督检查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强化公众意见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刑事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

  6.附则。增加特定功能区规划相关条款,明确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时间。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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