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水土保持规定(草案)》的说明
无锡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12-24 11:5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无锡市水土保持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美丽中国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水土保持新问题较为突出,人为水土流失造成河湖淤积、生态环境破坏,迫切需要制定符合绿色低碳发展和我市实际的专门地方性法规,转变传统的水土流失防治方式,实现水土保持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通过制度建设,补齐监管短板,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学习参考福建、湖北、南京等省市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大的指导下,市水利局组建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各阶段任务、责任分工与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立法工作。通过网络问卷调查、书面调研、座谈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广泛了解现存问题及社会各阶对立法的迫切需求;赴南京、扬州、深圳、东莞开展调研,学习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组织立法听证会,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代表、基层代表、群众代表、生产建设单位代表和技术服务单位代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和农经工委、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前后三次集中讨论会商,修改完善《规定》内容,并完成立法风险评估,通过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平竞争审查。进入政府审查审议阶段后,市司法局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并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包括防治、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方式,解决无锡水土保持工作具体问题。
一是突出更强的针对性。针对职能部门工作合力不足问题,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水行政部门主管、多部门协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的职责分工,明确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规划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现象,要求相关部门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信息、协同监管。
二是注重更实的操作性。在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上,对分期建设或者涉及多个独立子项目的大型生产建设项目,不具备编制单一水土保持方案条件的,可以分期或者分别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方案批准三年未开工需重新审核。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上,明确使用方向,禁止挤占挪用。在监督检查机制上,明确生产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工作要求,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是体现适当的前瞻性。以水土保持审批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度假区等经济功能区可以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推动水土保持生态价值转化,推进信息技术与水土保持融合。
四是强化法治的约束性。牢牢把握“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要求,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处罚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聚焦水土流失监测制度执行不到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取消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土流失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数据”三个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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