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说明

关于《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时间:2025-12-24 11:5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总体上符合我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法制工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按照高质量立法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相关规定,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无锡人大网站、“无锡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布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市政协、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各相关部门意见。二是实地开展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相关地区就促进体育消费、文商体旅融合、体育赛事管理、预付卡经营等方面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相关部门、单项体育协会、健身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建议。三是集体研究修改。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和市司法局、体育局就修订草案中的关键性问题多次召开会商会,结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就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力求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的汇报沟通。10月22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我受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监管主体职责

  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进一步理顺各监管主体职责。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应当强化政府的统筹领导和体育行政部门的行业主管工作职责,并对文广旅游局、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三条作相应修改,分四款表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与发展。”“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依法实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体育总会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全民健身

  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有关方面提出,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对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规定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且该条规定与修订草案规范对象关联性不强,因此无需再作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四条。

  三、关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

  有关方面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加重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列举不同情形进行详细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与此相比不够全面,建议删去该款内容,具体工作中应当援引司法解释规定处理预付式消费纠纷。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关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有关方面提出,无锡是全国首批体育消费和赛事经济试点城市,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修订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促进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结合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方面作以下补充规定:一是促进赛事经济蓬勃发展,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中增加相关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赛事安全、有序举办;引导和支持社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资源完善体育赛事项目布局,推行绿色低碳办赛;加强与其他城市的交流合作,推动体育产业的区域协作,协同举办体育赛事等活动。二是激活体育经营要素资源需求,在第十七条增加规定,“支持商业综合体、景区、商圈、街区等引入体育健身、赛事活动等业态”。三是扩大体育服务供给,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体育健身休闲、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服务等体育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体育经营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四是加强文商体旅融合发展,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广旅游等部门引导和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商贸、旅游、文化、健康等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五、关于监管方式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有关方面提出,体育经营活动可能会危及参与者的人身安全,新技术等的应用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因此应当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体育经营活动安全、有序。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守信的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优惠便利、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待遇;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和严重失信的经营者,依法实行严管和惩戒。有关方面提出,该规定与《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中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中该部分规定,实践中关于信用管理事项可按照《江苏省信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外,为了使条例结构更为规范,内容更加合理、可行,还对修订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和条序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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